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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行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吕璟交通肇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行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璟,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行唐县独羊岗乡东差取村新通路***号,身份证号码:1301251990********,农民。辩护人赵伟,系被告人的亲友。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璟犯交通肇事罪,以行捡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害人的亲属杨锁婷、韩花妮、韩金龙、韩金虎四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延迟,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对刑事部分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儿子韩金龙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张春利、被告人吕璟及其辩护人赵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2日10时许,吕璟驾驶冀A726**车沿行唐县城差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余底村李文华超市门口处,在主路上停车开车门时,车门与从后方行驶来的韩老偏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吕璟车辆受损,韩老偏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吕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案件开庭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已经达成21.3万元的赔偿协议且已执行,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吕璟的行为依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吕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建议对其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之间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璟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距交叉路口50米以内停车,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边缘线,且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了被害人韩老偏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吕璟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过失犯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罗云峰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婉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