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米某甲与朱某、米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甲,朱某,米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米某甲。被告朱某。被告米某乙。原告米某甲与被告朱某、米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