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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许某甲、许某乙与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某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许某乙,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许某甲、许某乙与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某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分配款11000元,承担诉讼费75元、执行费70元。现本院已强制执行回案款11075元,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权利请求。执行费7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某甲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