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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初字第007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