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初字第007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