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立与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037号原告刘立。委托代理人曲翠翠。被告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26号。法定代表人梁中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与被告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延峰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