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周明清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清,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528号原告:周明清。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清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清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震婕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