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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周明清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清,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528号原告:周明清。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清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清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震婕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