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佛明法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蓝飞校巴运输有限公司诉高明区工商局撤销变更登记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蓝飞校巴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行政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佛明法行初字第3-2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蓝飞校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黄铁雄,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志明、姚少玲,均为该局工作人员。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蓝飞校巴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佛山市高明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明工商撤字(2011)0001号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恢复变更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作为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没有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蓝飞校巴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蓝飞校巴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任雪英审 判 员  邓文凤人民陪审员  赵丽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