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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素华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593号罪犯张素华,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筠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素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未执行,附困难证明),刑期起于2010年7月23日止于2014年7月2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素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素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素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