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与赵雪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赵雪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岑兆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绍军,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欢,广东××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雪旭,女,住澳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3(2)。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雪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各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53元,由原告珠海市时代丰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桂春玲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