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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林祝溪、林中建与被告徐任、李丽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祝溪,林中建,徐任,李丽萍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林祝溪,男。原告林中建,男。委托代理人罗晓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任,男,。委托代理人何晓卫,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萍,女。委托代理人潘足飞,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丽梅,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祝溪、林中建与被告徐任、李丽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祝溪、林中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祝溪、林中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祝溪、林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林祝溪、林中建负担。审 判 长  骆晴蓉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雷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