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思维机床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兴辉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新思维机床有限公司,慈溪市兴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91-2号原告:慈溪市新思维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兴辉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博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91-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慈溪市兴辉电器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慈溪市兴辉电器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存款208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阮 珂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