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郭某某,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栋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守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