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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郭某某,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栋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守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