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慧军与被告曹轩赫、高野生、曹轩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军,曹轩赫,高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吴慧军。被告曹轩赫。被告高野生。被告曹轩赫。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慧军与被告曹轩赫、高野生、曹轩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慧军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慧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吴慧军。代理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