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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慧军与被告曹轩赫、高野生、曹轩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军,曹轩赫,高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吴慧军。被告曹轩赫。被告高野生。被告曹轩赫。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慧军与被告曹轩赫、高野生、曹轩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慧军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慧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吴慧军。代理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