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侯明忠与韩森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忠,韩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07号原告侯明忠。被告韩森。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侯明忠诉被告韩森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韩森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张湾区红卫街办界牌居委会辖区内居住,案件应当移送至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健康权引起的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原告侯明忠向本院提起诉讼,应由本院管辖,被告韩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韩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吕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