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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韩培付与孙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培付,孙宝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42号原告韩培付,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6月24日,驻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小朱庄村委大段庄。被告孙宝英,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2月25日,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