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韩培付与孙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培付,孙宝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42号原告韩培付,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6月24日,驻河南省新蔡县弥陀寺乡小朱庄村委大段庄。被告孙宝英,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2月25日,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