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冯连志与王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连志,王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玉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冯连志,农民。被告王学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连志与被告王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连志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连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冯连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玲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