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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许某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银行存款7500.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中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