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振岩贸易有限公司与温伟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振岩贸易有限公司,温伟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珠海市振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蓝盾路3号三楼之四,组织机构代码686400278。法定代表人:聂亚煦委托代理人:高镇彬,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中山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70328691X。系原告员工。唐宇峰,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石榴巷9号2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6207174838。系原告员工。被告:温伟胜,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振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温伟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温伟胜已付货款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温伟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振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伟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珠海市振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朱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