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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谭某与ERIKLEEHOPP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7号原告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0586。被告ERIKLEEHOPP,男,美国居民,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件号:×××1251。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ERIKLEEHOPP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德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代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