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敏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567号罪犯黄敏,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简阳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2300元,附困难证明)。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资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资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9年11月6日止于2018年5月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九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夏小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