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岳阳市振业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翠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司,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公司,地址:岳阳楼区桥西**宾馆。法定代表人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女,35岁,住岳阳楼区桥西**宾馆**门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诉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海涛审 判 员 李跃雄代理审判员 陈正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