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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行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车国才,周秀梅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强制措施类申诉、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2)深福法立行申字第1号车国才、周秀梅,张馨月、李菁,张美桐、夏平,刘晓策、黄晓龙,王鑫祥、刘桂贤,张云祥、王华,王崇智、马静娴,黄大健、黄佑香,史兆华、沈云峻,廖宇芬、董晓辉,车秋音、顾娟:你们22人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申请执行你们履行搬迁交楼义务案件,对本院(2012)深福法行审字第23、25-40号行政裁定书(其中与你们有关的案号分别为23-27、29-31、33、36、37号)不服,以涉案判决生效已超过三个月的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为由(其中黄大健、黄佑香以涉案拆迁许可证的发放至少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复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的深规土委第一直属局裁字【2010】第44、34、42、53、51、52、39、48、36、45、35号《房屋拆迁补偿裁决书》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不存在损害他人的权益等情形,上述补偿裁决经一、二审法院审结,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行终字第666-682号行政判决书(其中与申诉人有关的判决案号分别是666、667、679、671、681、680、678、682、668、673号)及(2011)深中法行终字第683号行政裁定书均已于2011年1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期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故本案申请执行期限应为自相关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80天。因此,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无不妥。黄大健、黄佑香申诉理由是对深规土委第一直属局裁字【2010】第48号《房屋拆迁补偿裁决书》的实体部分提出,而该裁决书已经一、二审审理判决予以维持,因此,黄大健、黄佑香的申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应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