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保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保乐,男,1943年9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保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保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被告人贾保乐拒不执行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民再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非法转移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土地补偿款83580元,贾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给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造成了损害。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贾保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贾保乐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保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民事部分已赔偿受害人,且已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贾保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初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保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刘玉欣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郭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