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曾武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曾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三环路一段星狮路511号大合仓4楼C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该公司职员。被告:白曾武,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7日,住四川省梓潼县双峰乡柑树村*组。上列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曾武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