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马某,农村居民。被告刘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长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