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区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宣化区房管局第一房管所与王爱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区房管局第一房管所,王爱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76号原告宣化区房管局第一房管所,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大街27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所长。被告王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区房管局第一房管所诉被告王爱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区房管局第一房管所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化区房管局第一房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化区房管局第一房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殷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