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月3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秦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