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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月3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秦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