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甘海文与郭燕霞、梁海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海文,女,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王俊,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燕霞,女,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梁海淞,男,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甘海文因与被申请人郭燕霞、原审被告梁海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甘海文以双方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甘海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海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莺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