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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阜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白洁与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金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洁,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金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白洁,系阜城镇聚鑫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刘普。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盐城市被告张金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洁诉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金青租赁合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洁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牟盛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