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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毛×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871号原告毛×,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被告李×,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韵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