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皮立国与被告许翠平、孙迎节、孙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立国,许翠平,孙迎节,孙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0号原告皮立国,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李保征,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翠平,女,汉族,1959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孙迎节(曾用名孙金龙),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孙迎春,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皮立国诉被告许翠平、孙迎节、孙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皮立国与201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皮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皮立国负担。审 判 长 张 永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人民陪审员 祖东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