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嵊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朱钦贤与王力平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钦贤,王力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嵊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朱钦贤。被告王力平。原告朱钦贤为与被告王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钦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力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钦贤起诉称:被告于2010年8月至11月结欠工资计人民币11200元,2011年8月4日立下欠条1份,并限于2011年9月15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已付2000元,尚欠9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致纠纷发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9200元。被告王力平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2011年8月4日出具的欠条1份。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2010年8月始至11月,原告为被告从事驾驶工作,2011年8月4日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1份,载明欠原告工资奖金计11200元,于2011年9月15日前全部付清。但到期后,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的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清偿自己的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力平应再支付朱钦贤劳务费92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款先由原告垫付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应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如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展宁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