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尉国根与蒋欣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国根,蒋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尉国根。被告:蒋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国根诉被告蒋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尉国根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尉国根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国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尉国根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