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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尉国根与蒋欣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国根,蒋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尉国根。被告:蒋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国根诉被告蒋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尉国根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尉国根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国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尉国根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