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杨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杨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126号。法定代表人金志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星,系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华新电器商店业主。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