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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杨有良与三原县安乐镇共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良,三原县安乐镇共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杨有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军实,男,汉族。被告:三原县安乐镇共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樊升旗,男,汉族。原告杨有良诉被告三原县安乐镇共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有良诉称,原告经人介绍在2010年10月来到被告处养牛,并与被告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被告亲口答应给原告提供启动资金并未附加利息,原告于2012年12月离开牛场,被告再收回启动资金时却扣掉了利息4000元及抗奶3700元,而且不给原告出具任何手续,被告的上述所作所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扣去原告购牛启动资金的利息4000元及抗奶3700元,共计人民币7700元;2)诉讼费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经查被告营业执照名称为:三原县安乐镇共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朱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有良的起诉。诉讼费50元,全额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连同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邹长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