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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赵某甲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满族,大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2年8月17日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未检刑诉字(2013)第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上旬,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八户村举行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选举前,候选人之一的甄久阳(已判刑)电话纠集被告人赵某甲与申志滨、赵忠贵(二人已判刑)、高飞(在逃)等人前来为其助选。当月11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等十一人同车赶至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八户村,其中被告人赵某甲等九人下车至八户村小学选举现场。另一候选人韩某之子韩武建(已判刑)亦召集被害人何某丙等人到达现场。期间,甄久阳在教学楼一楼楼道与支持韩某的吴玉利(已判刑)因欠款一事发生争执并互殴,申志滨等人见状上前参与殴斗,后双方又走到学校外持镐柄等发生殴斗,被告人赵某甲见状亦上前抢得镐柄参与殴斗。期间,高飞纠集的乔文超(已判刑)持镐柄击打何某丙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申志滨左胸部被何某丙用刀刺致轻伤,韩某左手骨折致轻伤,韩武建、吴玉利、甄久阳均被致轻微伤。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向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福友、李桂芹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赵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福友、李桂芹经济损失七万元,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出具的接警证明,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警大队韩城中队出具的案件来源,证人田某、顾某、乔某、腾某、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马某、何某甲、吴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梁某甲、韩某、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何某乙、贾某甲、于某甲、张某甲、梁某戊、梁某己、贾某乙、张某乙、于某乙、于某丙、吴某、梁某庚、刘某乙、张某丙的证言,共同作案人甄久阳、乔文超、申志滨、徼伟双、于长龙、韩武建、吴玉利、韦荣嘎、赵忠贵的供述,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八户村第九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顾某辨认赵某甲与高飞的辨认笔录,王某乙与王某甲辨认乔某的辨认笔录,申志滨辨认徼伟双与乔文超的辨认笔录,徼伟双辨认李某与田某的辨认笔录,于长龙辨认高飞与赵某甲的辨认笔录,腾某辨认乔某的辨认笔录,韦荣嘎辨认案发时所持砍刀的辨认笔录,勘验及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警大队调取韩某手机短信,作案工具照片,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唐润)公(刑技)鉴(法医)字(2012)05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唐润)公(刑技)鉴(法医损伤)字(2012)209、210、211、212、213号法医损伤程度鉴定,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公(冀唐)鉴(法物)字(2012)99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奋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赵某甲投案情况说明,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警大队韩城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积极参与在公共场所成帮结伙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智娟代理审判员  杨亚娜人民陪审员  王长满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