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湛麻法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湛江开发区东松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湛江市东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李辉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湛江开发区东松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东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李辉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湛江开发区东松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三路一幢805房。被申请人湛江市东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东海岛汽车客运站主楼西侧附楼二层202房。系肇事车辆粤G4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被申请人李辉满。系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驾驶员。申请人湛江开发区东松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东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李辉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诉后顺利审理和执行,申请人湛江开发区东松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湛江市东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G4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自估价值八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沈林生所有的位于湛江市开发区某处房(粤房地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78xxxx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湛江开发区东松船舶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湛江市东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G4xx**号重型自卸货车。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沈林生所有的位于湛江市开发区某处房(粤房地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78xxxx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不得作他项权处分。三、申请人的申请如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的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简丽娟审 判 员  梁志光人民陪审员  郭 海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嘉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