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甬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竺亚君与张微君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竺亚君,张微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竺亚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微君。申请再审人竺亚君因与被申请人张微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甬奉溪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竺亚君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从未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二、张微君更改借款期限,将借款期限由2011年1月25日至2011年2月24日,改为2011年1月25日至2011年12月24日。本院认为:一、关于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在无法联系到申请再审人情况下,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程序合法。竺亚君申请再审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从未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与事实不符。其次,借条期限更改问题。竺亚君申请再审称,张微君更改借款期限,将借款期限由2011年1月25日至2011年2月24日,改为2011年1月25日至2011年12月24日,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采信。综上,竺亚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竺亚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金米审 判 员  周元如代理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周维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