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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周宝华与浙江勿忘农种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华,浙江勿忘农种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39号原告周宝华。委托代理人周丽萍(特别授权代理),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周宝华女儿。委托代理人黄克海(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勿忘农种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秋涛北路119号。法定代表人任永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兴(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华诉被告浙江勿忘农种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宝华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3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68.50元,由原告周宝华承担。审 判 员 叶文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单婧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