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英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李英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02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惟康。委托代理人梅杰。被告李英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居文审判员 孙 敏审判员 刘艳枫二0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卫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