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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英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李英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02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惟康。委托代理人梅杰。被告李英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居文审判员  孙 敏审判员  刘艳枫二0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卫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