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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安某,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宋某某,女,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安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安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亮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