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罗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与袁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袁某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罗民初字第173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负责人游弋,总经理。被告袁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与被告袁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延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晋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