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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马国庆诉李国强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庆,男,1959年10月生。申请被执行人李国强,男,汉族,现年47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平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国强的帐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祁生忠审判员 范德勇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