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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温连岭与张力、张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连岭,张力,张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温连岭,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玉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玉平的工程款6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