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浙江天涯实业有限公司与陈芬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涯实业有限公司,陈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浙江天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泽星。委托代理人:王文革。被告:陈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芬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涯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天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顾晖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陶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