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定文,四川绵阳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为53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赵佳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