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永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享电器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永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浙江中享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45-3号原告:宁波永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聪利。被告:浙江中享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永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金公司)诉被告浙江中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中享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中享公司在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享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中享电器有限公司在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17万元的冻结。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