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少利与李景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利,李景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杨少利,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光远,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景学,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利诉被告李景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利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景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