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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亚茜与耿五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亚茜,耿五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王亚茜,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侯恒龙,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耿五青,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申请人王亚茜因与被申请人耿五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耿五青驾驶的×××号”锋范牌”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耿五青驾驶的×××号”锋范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文静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吕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