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外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伍建设与金权弟、董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建设,金权弟,董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外初字第71号原告伍建设。被告金权弟。被告董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建设与被告金权弟、董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建设与被告金权弟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伍建设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建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伍建设负担(原告伍建设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审 判 长 黄萍萍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