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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商外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伍建设与金权弟、董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建设,金权弟,董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外初字第71号原告伍建设。被告金权弟。被告董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建设与被告金权弟、董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建设与被告金权弟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伍建设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建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伍建设负担(原告伍建设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审 判 长  黄萍萍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乐 更多数据: